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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04 17: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移动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移动执法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其使用规范和安全,杜绝各种泄密事件发生,结合本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移动执法指的是在全为实现移动办公、执法监督而配备的移动办公设备,可以为手机、GPS、执法记录议、数码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 

  第三条 各类资产包括设备主机、电池、充电器等原装配件、专用数据卡和号码、定制软件等软硬件资源,均为所有,使用人员对设备仅有使用权。 

  第四条 设备管理按照“统筹管理、明确责任、按职分工、保障使用”原则,由办公室、质安监督股分管行政执法领导负责监督考核。 

  第五条 设备使用按照 “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使用人应认真学习使用技术,掌握操作要领,做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如因人事调整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开我工作的,必须将设备、配件及数据卡上交原、(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设备的采购、申领、变更、回收、报修、补发及更新 

  

 

    (一)各类设备采购由办公室、质安监督股、分管行政执法领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型号、统一招标采购; 

    (二)设备的申领范围为全在编正式执法人员,以按需发放的原则配发,重点是质安监督股执法员,新录用人员原则上在试用期结束后按需安排配发; 

    (三)质安监督股负责申领设备的登记造册工作;并报申请者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章; 

    (四)设备一律以室为单位领取,按单位工作安排发放给执法员。各股室、需做好各自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七条 设备持有者的变更 

   (一)设备持有者,在同一股室内部发生岗位变动时,由所在室负责核定、调整,并报分管行政执法领导记备案。 

   (二)设备持有者在内不同室之间调整时,按第六条规定,由股室收回设备及配件;到新的股室后,按第七条规定,由新股室重新发放设备 

   (三)各股室之间的设备需要调整的,由各股室提出申请,经分管行政执法负责人签字后,由质安监督股负责调整,调整情况报办公室备案。各员之间不得私自调整设备 

  第八条 设备的收回 

  当股室设备持有者人数减少:如编制人员变更、人员调离等,各股室应及时收回全套设备,各股室应对收回的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完整后交回质安监督股备案。若设备及配件有缺损的,按照本管理规定中有关设备损坏条款执行。 

  第九条 设备的报修 

   (一)设备维修统一由质安监督股负责。 

    (二)设备如发生损坏,持有者须填报《设备损坏登记表》,经办公室审核后,将设备和登记表一起质安监督股备案,并根据情况领取备用设备。 

    (三)损坏设备办公室统一送修。送修前,必须取下数据卡及存储卡。在能开机的情况下,须自行备份好设备内数据,待恢复原厂设置后,再送修。 

     (四)设备及配件维修费用,按照本规定中有关设备损坏的条款执行。 

     (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进行修理,不得将设备送至其它部门修理。 

  第十条 设备的遗失 

(一)设备持有者发现设备遗失,应在1小时内口头上报质安监督股负责人1小时内口头报告分管行政执法领导。  

  (设备因工作遗失的,遗失者应在24小时内填报《设备遗失登记表》,如实填写遗失原因,并经本股室负责审签后,质安监督股、办公室并由分管行政执法领导备案。 

      设备非因工作原因遗失的,按照本规定中有关设备遗失赔偿条款执行,质安监督股应将情况上报至办公室、分管行政执法领导备案。 

  第十一条 设备的补发 

  设备损坏不能修复或因工作遗失的,在办理损坏或遗失相关手续后,可质安监督股向办公室申请补发并报分管行政执法领导备案。 

  第十二条 设备的更新 

  设备的更新,按照“满足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由质安监督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更新计划及新执法设备参数,由办公室按照设备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股室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新持有的设备 

    

  第三章 设备的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设备持有者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设备的日常保管工作,做到“专人专用,谁持有谁负责”。 

  第十四条 设备系精密数码设备,应保持设备清洁、完好,严防曝晒、水浸、有害气体的侵蚀,不得进行摔打、重压等外力损坏,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使用,避免人为损坏。 

  第十五条 设备仅限于持有者本人使用,未经分管行政执法领导批准,不得转借他人,严禁将设备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供给非执法人员使用,不得向非执法人员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设备要妥善保管,严禁随处乱放。不得私自更换设备所用的各种数据卡,不得私自变更设备无线通讯服务及设置,不得将移动设备作为热点供其他设备上网,严禁开通除工作需要以外的其他网络服务。 

  第十七条 设备下发后,未经质安监督股同意,不得私自安装和删除任何软件,尤其严禁安装游戏、炒股等软件,严禁利用设备浏览涉黄、涉赌和邪教网页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使用前须认真学习使用手册,正确掌握使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领取设备后应及时更改系统登录口令,防止他人冒用;设备持有者登录口令应注意保密,定期更改口令,防止泄露。 

  第十九条 设备持有者需积极配合使用设备进行日常业务的处理,加强对设备操作方法及流程熟练,遇到问题,积极向路政负责人、办公室、分管行政执法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其持有者应立即按程序报修,严禁私自拆开设备或私自在外修理。 

  第二十一条  一旦发现设备遗失或被他人盗用,设备持有者应立即向所在股室负责人口头报告,质安监督股和办公室及分管行政执法领导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股室切实做好防泄密工作,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保障机制,强化教育落实。各股室责任人要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落实防范措施,做好防盗,防遗失工作。使用人员必须增强防泄密意识,保证不发生泄密现象。各股室一旦发现设备持有者有违规使用情况,应立即收缴其所持设备,并上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非工作期间在公共娱乐复杂场所使用,严禁非工作需要打开相关执法软件,严禁将设备借给非执法队员使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设备保密工作责任追究 

  各股室要重视设备使用的保密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各股室负责人是本单位设备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因领导不力、管理不善造成泄密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备软件随意更改的处理 

  设备初始安装的软件是完全可以满足正常工作需要的,如随意删除或安装软件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设备配件随意更换的处理 

  设备初始提供的数据卡,是专属配件,如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设备挪做他用的处理 

  设备是专为执法员工作之用,确保专人专机专用。如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设备损坏的处理 

  设备的损坏后,持有人应填写《设备损坏登记表》,并经质安监督股确定后,报办公室按照原因不同,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一)设备自身质量问题的,经专业维修服务点鉴别后,若系设备自身质量问题的,由服务提供商进行维修;若人为原因造成损坏,持有者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二)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由全额承担维修费用; 

  (三)因非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由持有人承担全额维修费用; 

  (四)因工作和非工作原因共同造成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持有人按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九条  设备非因工作遗失的处理 

  设备非因工作遗失的,持有人应填写《设备遗失登记表》,由持有人申请补发并承担补发费用,或由持有人自行提供与原设备型号相同的设备,并报质安监督股和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不向单位汇报设备遗失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   超规定使用数据流量的处理 

  如无特殊情况,包月数据流量已经完全能满足工作需要,设备持有人应严格控制流量使用,禁止公物私用。 

  (一)如因工作需要,超出流量范围的,应由设备持有人提供情况说明,经股室审核后质安监督股,办公室应及时与服务提供商进行核对,情况属实的,承担全部费用;情况不属实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持有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如因遗失造成数据流量超出范围的,质安监督股根据各股室提供设备遗失登记表》为准,以持有人提出的遗失时间为节点,之后产生费用,由全额承担。如遗失3小时内未向单位汇报的,产生的费用,由持有人全额承担。 

  (三)如因持有者安装非规定软件,或将设备作为热点提供数据接入的,经服务提供商核实的,除承担相关费用外,并追究当事人和各股室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其他规定 

  其他违反使用管理规定的,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质安监督股、分管行政执法领导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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