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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祁东县城市异地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08 09:57

QDDR-2017-00022

 

 

 

 

祁政发〔2017〕26号

 

祁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祁东县城市异地绿化建设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祁东县城市异地绿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祁东县城市异地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修正)、《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的指导意见》(湘建设〔2014〕171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发改函〔2017〕28号)、《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衡政发〔2008〕7号)、《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衡政发〔2012〕30号)等法律法规和县政府2017年第十期常务会议纪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祁东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指导下,由县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祁东县城规划区内异地绿化建设的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发改局、政务中心、住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异地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的各类绿地面积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报批前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定,出具项目配套绿地率的规划设计条件。国土部门应将项目配套绿地率的规划设计条件纳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城市异地绿化建设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有关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制定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安排配套绿化资金,用于本单位配套绿化建设。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审批时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参加审查;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审批时,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确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绿地率标准的,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项目安排的配套绿化资金中按所缺绿地面积自愿将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交给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达不到规定绿地率指标且未自愿按所缺绿地面积交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的,因其不符合规划和施工许可办理的法定条件,县规划、住建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要按照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当年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配套绿化验收应与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同步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时县园林管理处应参与验收。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因季节影响不能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当年内栽种植物的,必须先完成绿化土建工程并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植物栽植应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次年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验收时,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确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绿地率标准的,县规划局应将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函告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项目安排的配套绿化资金中按所缺绿地面积在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将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交给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或达不到规定的绿地率指标且未按所缺绿地面积交清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的,县住建、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  根据湖南省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常规苗木绿化建设成本,我县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按每平方米690元标准执行,今后视情况根据绿化建设工程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等成本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的交款地点为县政务中心二楼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

第八条  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关于私人住宅建房和非法建筑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及管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相关问题的纪要》(祁东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第40次)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非法建筑必须按先处罚、再报建、后办证的原则依法处理

第九条  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缴入县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由县园林管理处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的异地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的监管。

第十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祁东县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祁政发〔2015〕9号)、《关于开征城市绿化补偿费的通知》(祁政办发〔2015〕20号)同时予以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按每平方米260元的首付标准执行。

 

 

 

 

 

 

 

 

 

 

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委

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印发

主办:祁东县人民政府  承办:祁东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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