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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祁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停退养补偿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05 11:45

QDDR—2017—01013

 

 

 

 

祁政办发〔2017〕35号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祁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停退养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祁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停退养补偿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祁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

关停退养补偿办法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意见,着力解决我县养殖环保突出问题,抓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确保我县禁养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关停退养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祁东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祁政办发〔2017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关停退养范围为《祁东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祁政办发〔201714号)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对象为年出栏50头以上生猪的猪场;年出栏100只以上肉羊的养殖场;年出栏10头以上肉牛的养殖场;或栏舍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养殖场(户)。

二、时间期限

凡属关停退养范围的养殖场(户),必须在公历20171231日前全部关停退养。

三、程序和要求

(一)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畜牧水产局和所在乡镇(街道)共同对关停退养对象的栏舍面积进行测量调查摸底,由养殖场(户)签字认可。

(二)养殖场(户)与当地乡镇(街道)签订关停退养协议书和禁养协议书。

(三)此次关停退养为栏舍功能性设施拆除,即所有养殖场必须拆除栏舍内的养殖设备、设施,养殖场(户)自行负责拆除和畜禽搬迁,并承担相应费用和安全责任。

(四)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关停退养协议书和禁养协议书、拆除前后照片、栏舍丈量登记表等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偿和奖励资金。

(五)关停退养完成的标准为:存栏畜禽处理完毕,功能性设施全部拆除,粪污遗留物完全清理到位。

四、补偿原则及标准

(一)补偿原则

1.20161231日以前建成投产的整栋单独养殖栏舍、住房改建成的养殖栏舍、从事养殖的杂屋,给予一定奖补。

2.20161231日以后建成的整栋单独养殖栏舍、住房改建成的养殖栏舍、从事养殖的杂屋,不给予任何奖补资金,且一律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养殖栏舍或养殖设施。

(二)补偿标准

所有养殖栏舍的功能性设施拆除按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不给予奖补。

五、奖惩措施

(一)凡在201711月30日前关停退养的,按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再按补偿标准的20%给予奖励。

(二)凡在2017121日至1231日期间关停退养的,不予奖励。

(三)凡在20171231日以后关停退养的,一律不给予补偿,不予奖励。

六、资金的筹集与拨付

(一)补偿资金的筹措。禁养区养殖场关停退养补偿资金由县畜牧水产局根据摸底数据提出预算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补偿资金和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根据乡镇(街道)工作量大小、工作进度快慢酌情分配。

(二)补偿资金的拨付。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根据奖补标准和关停退养栏舍面积,将关停退养所需奖补资金直接打卡到养殖场(户)。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禁养区内养殖场关停退养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当地乡镇(街道)全权负责组织实施。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加快工作进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县畜牧水产局要迅速完成禁养区内的养殖场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工作档案。县国土局要迅速完成栏舍面积的测量工作。当地乡镇(街道)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关停退养工作顺利开展。

(三)保障工作经费。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参照2014年县政府推进湘江“一号工程”的工作经费标准,给予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一定经费保障。

(四)严格搬拆迁要求。截止20171231日,禁养区内养殖场(户)未主动拆除养殖栏舍、养殖设施设备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实施强制拆除,不予任何奖补。

(五)加强督查监管。县环保局与县畜牧水产局要加大对禁养区、限养区内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各乡镇(街道)要对本区域内的规模养殖场加强巡查,落实网格责任制,一旦发现反弹,要立即处置到位。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印发

主办:祁东县人民政府  承办:祁东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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